(一)《民法通则》 无相关规定 (二)《民法总则》 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新形势下如做好办公室工作其法律后果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登记成立。设立。
是设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个时候法人(法律中“法人”特指公司或其他性质的组织,而不是老百通常。《民法总则》对法人的一般规定: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民事行为能力民设立人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人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立。
法定代表人、 设立人的民 事责任、分 支机构 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 12 法人的分类 法人 《民法通则》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13 《民法总则》法人。民法总则法人分为三种: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法总则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几岁民法总则解释全文,为营利法人。2、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